一、总则
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银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通知(赣财教〔2009〕17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外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与本办法不相符合的,以外省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江西省农信社、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和在读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贷款条件和金额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统招高职生。
第五条 借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江西省本县(市、区);
5.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
(10)其他贫困家庭。
第六条 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8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学费和住宿费需求确定。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第七条 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助学贷款;已经获得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商业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三、贷款申请流程
第八条 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新生、在校生,本省、外省就读生)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前,可从互联网登录申请网址(农信社申请网址为:http://zizhu.jxedu.gov.cn/syddk/ksindex.php;国开行申请网址为: http://www.csls.cdb.com.cn),进行网上操作。所有网上申请的学生都须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现场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1.申请农信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的申请流程为:当年录取的新生和在校生均使用高考时使用的身份证号和考生号进行登录,进入系统后按照申办要求填写贷款申请表。在校生如果忘记了当时参加江西省普通高考时的考生号,可以通过点击登录页面上的“找回考生号”,通过填写相关确认信息,获得考生号。为保证贷款及时准确发放,如果登录系统后显示的学生本人邮编、地址、电话等信息不准确,请在输入框中自行修改。如果考生的身份证号码在系统中重复,需本人到所在县(市、区)资助中心现场办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确认提交后,所有信息不能再修改。
2.申请国开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的申请流程为: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贷款申请,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导出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十条 借款学生应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
(1)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可以使用军人证或武警证);
(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凭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如证明材料:低保证、待业证、伤残证、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病历、特(贫)困户(民政部门登记在册)说明、孤儿说明等可用于证明符合八种重点照顾对象的相关材料。
四、贷款审核
第十一条 所在地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式4份,学生、共同借款人、县资助中心和银行各留一份。
再次申请时,如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一方不能前往受理现场,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默认为互为授权委托关系,可以直接办理。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携带回执单和借款合同到校报到。回执单交学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签章确认手续(综合楼一楼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校审核后录入“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报到后15个工作日内,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未收到回执,视学生撤销借款申请。
第十三条 江西省农信社、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贷款合同进行最终审查。
五、贷款发放
第十四条 江西省农信社、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助学贷款专用账户或借款人的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资金划入学校指定账户的(国开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统一办理冲抵学费、住宿费的手续;资金划入借款人个人账户的(农信社),由学生本人自行到财务处缴纳学费。
六、贷款期限与利息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为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2020年1月1日起,新签订合同的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
七、贷款回收
第十八条 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学生在校及毕业后5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提前还款。借款人于提前还款日前30天向县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即可。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偿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每月20日为逾期贷款还款日。当借款人出现逾期时,借款人在下一个20日前将应还本息存入个人账户。应还本息包括逾期本息和截至下一个20日的罚息。县资助中心对有明显违反借款合同行为的学生,应及时向银行申请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和提前回收贷款等措施。银行对不讲诚信、不按时还贷或恶意拖欠贷款等明显违约行为有权采取惩戒措施,具体包括:
1.在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上公布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生源地(县、区)及违约行为等信息;
2.将违约学生信息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相关机构;
3.向违约学生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
4.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5.载入全国生源地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等。
八、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分院要配合各级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协助做好贷款相关工作。在贷款学生出现休学、退学、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要及时通知相关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继续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县级资助管理中心的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开始实行,由学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