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切实帮助学生通过诚实劳动,缓解经济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招收的全日制大专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申请勤工助学,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学习优秀者、表现突出者优先,以体现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第四条 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宣传部、学工处、财务处、教务处、后勤处、团委等部门配合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由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本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政策和具体实施意见;
(二)负责建立学校特困生档案和勤工助学档案;
(三)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设置和审批;
(四)负责组织勤工助学招聘;
(五)负责勤工助学日常管理、指导、协调与沟通;
(六)负责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管理和发放;
(七)负责对表现突出的个人的表彰;
(八)其他关于勤工助学的具体事项。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用工方式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按照工作性质不同可分为劳动型、管理型、技能型三种。
(一)劳动型岗位主要包括教学楼、办公楼、草坪、马路等公共场所的清洁等体力型的劳动。
(二)管理型岗位主要包括校风、院风、校园治安的协管、学生工作助理、办公室工作助理(含班、年级主任助理)、行政党务工作助理、图书馆协理员、档案室助理、宿舍管理助理等。
(三)技能型岗位主要指刊物编辑、网络与电台新闻编辑及播报、网页制作与维护、电脑数据库管理与维护等岗位。
第八条 勤工助学工作采取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的用工方式。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申请岗位时,用工部门须在学年末(每年的六月底)申请下一学年的用工情况,详细填写《江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明确需要设置岗位的性质、数量、工作时间、对学生能力的要求,并确定岗位的具体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并在学期末送至(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年的九月中旬组织召开勤工助学招聘,各用工部门按“贫困生优先,优秀者优先”的原则招聘学生。
第十一条 招聘的程序是: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网上统一公布拟招聘岗位;学生申报、填写《江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用工部门考核、初步确定录用名单,并填写《勤工助学用工信息统计表》;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进行公示,确定各部门勤工助学岗位名单。
第十二条 对于不合理或不符合规范的岗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进行审批,不负责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上岗人员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申请周期内不再更换。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需提前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接受用工部门和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双重考核。用工部门负责对上岗学生的日常考核,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抽查。考核合格者准予发放当月勤工助学补助并继续留在该部门该岗位工作;不合格者停止发放补助,并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定期抽查各部门的用工情况,发现问题,一经查实,取消该岗位名额,该岗位学生另行安排。
第六章 补助标准及发放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610元为计酬基准,按照具体岗位的工作量、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的不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用人部门协商后,设置不同补助标准按月发放。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的工资每学期末发放一次,各用工部门将本学期用工情况核实并上报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经审核后由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报给财务处,由财务处统通过学生的银行账户发放劳动报酬,逾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再受理,对于上岗学生的损失由所在用工部门完全负责。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校内具有经营性质的勤工助学活动,其报酬由用人部门支付。
第七章 用工部门的职责
第十九条 用工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勤工助学岗位职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
第二十条 用工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上岗学生的人身安全,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难或危险工作,确保学生安全。
第二十一条 用工部门安排勤工助学学生上岗的时间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学生期末考试期间不得安排学生上岗,以确保学生有充裕的时间学习备考。
第二十二条 用工部门每学期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严格考核,每学期末对学生表现做出综合鉴定,及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 岗位有变动时,应及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章 上岗学生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上岗学生聘用期限原则上是一学期,若要求续聘,需重新申请。
第二十五条 上岗学生如要辞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两周向用工部门提出申请,经用工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若擅自离岗者将扣发或追回最后一个月的劳务费。
第二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管理,遵守用工部门规章制度,注重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按时保质完成岗位任务。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终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使学习成绩下降者;
(二)因违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按时到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经提醒,不能改进的;
(四)本人自愿终止勤工助学活动的。
第九章 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年度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或有突出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评选定于每年12月,推荐上岗人员总数的15%参加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评选,奖励金额为每人6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