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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21-04-13

章 总则

条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有序地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更好地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和五年制大专五年级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章 工作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分管财务、教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财务处、教务处、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书记为成员,全面领导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国家和校设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国家和校设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六条 学校设立国家和校设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主任,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任副主任,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务处等相关工作人员、各学院学生资助干事和学生代表为成员,具体负责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并且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国家和校设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安排每年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国家和校设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各学院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学院学生资助干事、教师代表、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具体落实各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八条 各班级成立国家和校设奖助学金民主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班级指导员任组长,班长或团支部书记任副组长,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人数10%)为成员,具体开展班级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九条 学校监审处对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察。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十二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获奖名额每年遵照江西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的名额确定。

第十四条 申请和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启动后,学生根据本评审办法和各学院公布的申请通知,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评选表》和《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学院内初评:各学院国家和校设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本学院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初评结果应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填写《国家奖学金学生初审名单表》,报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

3.学校复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学生进行复审,并组织学生参加答辩会,确定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学校国家和校设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4.学校审定:学校国家和校设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工作会,确定国家奖学金拟获得学生名单,并将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名单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核后,由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江西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教育部最终确定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在教育部发布国家奖学金获奖者的公告后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并在收到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后颁发给获奖学生,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资金使用由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纪委监察室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主管机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开始实行,原《江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